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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年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天潭大酒店火灾

时间:2018-06-12 来源:科锐消防


2 月 2 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天潭大酒店发生火灾,造成 33 人死亡、10 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 158393 元。

火灾发生后,中央政治局委员、书记处书记、国务委员、公安部长周永康同志作出重要指示,原国家经贸委主任李荣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王显政和黑龙江省委、省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都对事故抢救和调查工作提出了要求。黑龙江省委、省人民政府及哈尔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同志都在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指挥抢救工作。2月 3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闪淳昌、公安部消防局局长陈家强和监察部、全国总工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及时赶到哈尔滨市,指导事故抢救和调查处理工作。按照国务院领导的指示,成立了“哈尔滨市‘2.2’天潭大酒店特大火灾事故调查处理领导小组”,由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闪淳昌同志任组长,并设立了火灾原因调查、火灾事故调查、火灾事故善后处理和综合协调等四个工作组。

一、基本情况

(一)地理位置及起火建筑概况。天潭大酒店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靖宇街 236 号(靖宇街与南十二道街交叉路口处),南面、西面与居民住宅楼相接,右侧与哈尔滨市商业银行一墙之隔,左侧与“老地方川菜馆”等酒店相连,位于道外区商业繁华地带。该建筑始建于 1993 年,为钢混结构,共 8 层,高 33 米,呈“凹”字型,占地面积 2100 平方米,其中地下一层至地上二层为天潭大酒店,3 至 8 层为居民住宅,共有 161 个住户,居民 493 人。

(二)经营证照办理及变更情况。该酒店由祁胜利、祁胜东、祁艳华兄妹各出资 100 万共同经营。酒店房产的产权人是祁艳华,酒店负责人为祁胜利,副经理为祁胜东。1999 年12 月 10 日,祁艳华向哈尔滨市道外区工商分局提交了开办天潭大酒店的申请,申请人为祁胜利,并同时提交了房屋租赁证明、哈尔滨市道外区公安分局消防科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道外区文化局核发的《文化经营许可证》、道外区环境保护局批准的《饮食娱乐服务企业建设项目影响环境申报登记审批表》、道外区卫生局核发的《卫生许可证》等相关材料;1999 年 12 月 16 日,道外区工商分局核发了私营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为祁胜利。1999 年 12 月18 日酒店开业。2000 年、2001 年和 2002 年该酒店均通过了工商部门的年度检验。2002 年 11 月 5 日,根据祁胜利变更酒店法定代表人的申请,道外区工商分局为该酒店重新核发了私营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改为祁艳华,经营范围为餐饮、卡拉 OK、KTV 包房。

(三)酒店内部建筑及其布局。经实地测量,酒店总建筑面积 1847.65 平方米,使用面积 1274.25 平方米。地下一层建筑面积 768.5 平方米,设有灶房、操作间、储藏室、工具间及 14 个包房;地上一层建筑面积 386.42 平方米,设有大厅和 2 个大包房;地上二层建筑面积 692.73 平方米,设有大厅和 7 个包房和 2 个仓库及卫生间。酒店可同时容纳 400多人就餐,火灾时酒店内共有顾客和员工 300 余人。该酒店装修顶棚采用钢龙骨石膏板,墙面是可燃装修,地面是大理石,有的隔断采用 15 毫米厚的玻璃,窗帘采用纤维布,没有做阻燃处理。

(四)通道及单位消防管理情况。地下一层有 3 个出口,地上一层有 2 个出口(其中一个被酒店封堵),地上二层至地上一层有步行楼梯一部;酒店正面一至二层窗户玻璃为双层,玻璃厚度为 10 毫米,后侧窗户外面设有铁栅栏(酒店防止逃单锁闭通道等情况)。

(五)取暖煤油炉及燃油情况。取暖煤油炉使用说明要求只能使用煤油,禁止使用汽油、稀料、变质煤油等,并应在熄火状态下才能加油或移动。失火的取暖煤油炉炉芯调整柄失灵,平时酒店员工曾多次在不熄火的状态下加油。业主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贪图便宜,购买价格低、主要成分为汽油的劣质溶剂油作为取暖煤油炉的燃料。这种油品价格为每吨 2600 元,当地煤油批发价为每吨 3900 元,市场零售价为每吨 4300 元。经公安部消防局火灾原因技术鉴定中心和黑龙江省公安厅刑事技术鉴定中心化验分析,确定其主要成分为汽油组分(馏程为 106.5—163.5℃,闪点为 7℃,C5—C10烃类组分占 97.31%),属甲类易燃易爆液体,极易挥发,遇明火、高温易发生爆燃。

二、起火经过及扑救情况

2 月 2 日(正月初二)下午,天潭大酒店正常营业,生意红火。由于当日天气很冷,就在酒店门厅左侧放置一台煤油炉(炉芯调整柄已经失灵)用来取暖。17 时 58 分,酒店领班姚红薇发现距她的工作台 1 米远的煤油炉没油了,看见大家都在忙,就叫另一位服务员从水房内用剩的半桶油(整桶为 25 公斤)提来,给没有熄火的煤油炉加油(平时经常看到同事如此加油),就在加油的瞬间煤油炉“轰”的一声爆燃,加油的姚红薇立刻变成一个火人,倒在地上哭喊着打滚,大火很快向大门延烧,由于冷空气从门外涌进,剧毒的浓烟烈焰向大厅内迅速蔓延。过路人王曙军于 17 时59 分报警。

17 时 59 分,哈尔滨市公安消防支队“119”指挥中心接警后,先后调集承德中队、道外中队、南岗中队、道里中队和支队机关干部,共计 36 辆消防车、189 名指战员赶赴火场进行扑救。在省、市领导和省公安厅、市公安局领导的指挥下,在市公安巡防支队、交警支队、道外公安分局、市“120”急救中心、市电业局等有关部门的大力配合下,经过全体参战官兵的奋力扑救,18 时 22 分扑灭明火,18 时 58 分抢救和疏散全部 220 余 名被 困人员,及时有 效地保住了该酒店1602.9 平方米的建筑,并成功保护了 3 至 8 层 161 户住宅和493 名居民的安全,有效地控制了火势蔓延,避免了更大的人员伤亡。这次灭火救人战斗可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迅速控制火势,抢救疏散被困人员。

2 月 2 日 17 时 59 分,哈尔滨市公安消防支队“119”指挥中心接到天潭酒店发生火灾的报警后,立即派出责任区承德中队 8 辆消防车、23 名指战员赶赴火灾现场;18 时 1 分,派出了相邻的道外中队 8 辆消防车、23 名指战员赶赴火场。

18 时 5 分,责任区承德中队到达火灾现场,车辆停于靖宇街一侧。此时,该酒店的一层大厅火势正处于猛烈燃烧阶段,火势凶猛,浓烟翻滚,酒店正门上方牌匾及两侧的火势燃烧猛烈;二层窗户浓烟滚滚,靖宇街一侧二层豪华 1 包房内有 10 余人被困,正在奋力击打玻璃,地下室还有大量人员被困,整个酒店内呼救声、哭喊声连成一片。中队指导员白云立即将火场情况向支队“119”指挥中心报告,并请求派队增援(“119”指挥中心于 18 时 7 分、18 时 8 分,先后调派南岗和道里 2 个中队增援火场),同时命令班长王燕鸣带领第一战斗组在靖宇街一侧酒店二层豪华 1 包房窗口处架设三部二节梯,实施破拆救人,并设置水枪阵地,堵截消灭向二层方向蔓延的火势。命令下达后,战斗员携带破拆工具,佩戴空气呼吸器,将 1 厘米厚的双层玻璃破开,疏散解救出 23 名被困人员。指导员白云命令第二战斗小组 5 名战斗员,破拆靖宇街一侧一层第二个窗户,将水枪阵地设在一层大厅内,堵截沿中庭向二层蔓延的火势;命令战斗员崔大威等人到位于南十二道街酒店后侧地下室出口处,破拆铁栅栏门,疏散出在地下室包房内就餐的人员以及酒店员工 120 余人。第三战斗小组由副中队长姜昌顺带领 5 名战斗员在酒店后侧架设一部二节梯,利用无齿锯把二层包房窗外的铁栅栏切开将困于室内的 10 名人员救出。随即,深入到酒店地下室内部继续寻找被困人员,在灶房内发现两个尚未关闭的煤气灶,将阀门迅速关闭,及时消除了重大隐患。

18 时 6 分道外中队到达现场,停车在南十二道街。此时酒店正面火光冲天,浓烟翻卷,据知情人介绍,酒店二层后侧的几个包房,由于有铁栅栏封堵窗户,有几十人被困情况十分危急。中队指导员张广群命令第一战斗小组由靖宇街一侧酒店二层豪华 3 包房窗口架设二节梯,破开玻璃进入室内,营救出 9 名被困人员;命令副中队长姚兆营带领第二战斗小组在酒店正门处设置水枪阵地,出两支水枪强行攻入大厅灭火,堵截向地下室蔓延的火势;指导员张广群率领第三战斗小组在酒店后侧利用直臂云梯车并架设 1 部二节梯,使用无齿锯、断电钳、破拆斧等破拆工具破拆二层两个窗口的铁栅栏,营救出 24 名被困人员。

18 时 15 分,南岗中队 11 辆消防车、26 名指战员到达火场,停车在靖宇街。按照责任区中队指挥员的部署迅速展开战斗,由副中队长沈长浩率领第一战斗小组在靖宇街一侧架设二节梯攻入二层大厅,出 1 支多功能水枪驱赶烟雾、冷却降温,掩护救人行动;中队指导员梁洪涛率领第二战斗小组携带强光照明灯,沿二节梯进入二层大厅,在水枪掩护下搜寻被困人员。

18 时 20 分,支队 119 指挥中心通知市 120 急救中心救护车赶赴现场抢救伤员,并通知市公安局巡防支队、交警支队、道外分局、市电业局等有关部门到场协助作战。

18 时 21 分,支队领导到达火灾现场,迅速成立火场指挥部,组织指挥灭火救人战斗。指挥部命令值班参谋李竞宇到酒店后侧指挥承德、道外中队救人行动;值班参谋王强到酒店靖宇街一侧指挥南岗中队救人行动;战训科科长房军率领承德、道外各一个战斗小组在水枪掩护下由酒店大厅进入二层救助被困人员。

18 时 22 分,现场明火被扑灭,地下室被困人员被全部疏散,一、二层被困人员大部分得到解救。这时,道里中队 8辆消防车、23 名指战员到达火场,并按照指挥部的命令,停车在靖宇街。同时,中队第一战斗小组由副中队长张兆峰带领,在酒店后侧配合道外中队救人;第二战斗小组由中队长刘东波带领,由酒店正门进入室内协助承德中队救人。

第二阶段:强行突破,内攻救人。

火势被控制后,按照指挥部的命令,支队立即组织 4 个中队的 9 个救人强攻小组,佩戴空气呼吸器,携带强光照明灯具,在 5 支水枪掩护下,顶着浓烟和高温强行进入火场内部,采取背、抱、杠、抬、使用担架、单杠梯等救人方法,积极抢救被困人员。

承德中队指导员白云带领两名战斗员在一层大厅、楼梯、二层大厅处先后救出 6 名遇险人员;副中队长姜昌顺带领 2名战斗员在一层大厅处救出 2 名遇险人员。

道外中队指导员张广群带领 3 名战斗员在楼梯、二层走廓、大厅、仓库等部位救出 4 名遇险人员;副中队长姚兆营带领 2 名战斗员在楼梯和二层大厅处救出 2 名遇险人员。

南岗中队指导员梁洪涛带领 4 名战斗员在一层后门附近和二层大厅救出 3 名遇险人员;副中队长沈长浩带领 2 名战斗员在楼梯和二层包房处救出 3 名遇险人员;班长景日明带领战斗员高鑫在二层大厅处救出 2 名遇险人员。

道里中队刘东波队长带领 4 名战斗员在二层走廊、仓库、大厅、包房等部位救出 7 名遇险人员;副中队长张兆峰带领4 名战斗员从二层包房、大厅处救出 4 名遇险人员。

18 时 58 分,火场内部被困人员被全部救出。

这次灭火救人行动历时 1 小时 15 分(包括彻底清理火场时间),共投入 36 辆消防车,其中登高车 5 辆、水罐车21 辆(一次载水量 210 吨)、器材车 4 辆、运兵车 4 辆、照明车 1 辆、指挥车 1 辆,使用空气呼吸器 138 部,架设二节拉梯 8 部,使用照明灯具 48 部,破拆工具 5 种 32 件,电台 34部,灭火用水 73 吨。

三、火灾损失

这起火灾,烧毁桌椅、电视机等设备及室内装修,过火面积 210 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 158393 元;死亡 33 人(死者均系黑龙江省公民,其中男性 13 人,女性 20 人;年龄最大的 75 岁,年龄最小的 1 岁;就餐人员 26 人,天潭酒店餐馆服务员 7 人;地上一层死亡 5 人,地上一层至二层的楼梯上死亡 4 人,地上二层死亡 24 人),受伤 10 人(2 人骨折,1 人烧伤、7 人轻伤)。经法医鉴定证明:除 1 具女尸心血碳氧血红蛋白含量是 31.1%以外,其余尸体心血碳氧血红蛋白含量均超过 40%,最高的超过 70%;除地上一层的 5 具尸体有不同程度的烧伤痕迹外,其余死者均为吸入一氧化碳等有毒烟气窒息死亡。

死者具体情况:

01、张瑞滨   47 岁  哈尔滨市邮政局调度

02、王瑞萍   40 岁  邮电通讯公司职工

03、张 慧   18 岁  佳木斯医药大学学生

04、张瑞杰   49 岁  太阳岛风景区环卫工人

05、林 超   17 岁  黑龙江省武警总队三支队战士

06、张瑞生   44 岁  纺织印染厂工人

07、刘树荣   39 岁  省农机公司工人

08、张 晶   16 岁   52 中学学生

09、张瑞华   53 岁  阿城市亚沟镇教委

10、宋红亮   17 岁  阿城市 2 中学生

11、张万臣   75 岁  退休工人

12、李 雪   20 岁  大庆石油学院学生

13、海宝全   42 岁  毛织厂工人

14、刘艳芳   37 岁  无业人员

15、李景生   27 岁  个体户

16、董 雪   27 岁  个体户

17、李 树   01 岁  幼儿

18、张晓玉   55 岁  退休工人

19、王建芬   31 岁  德麦食品公司职员

20、王健民   27 岁  德麦食品公司经理

21、丁 俭   41 岁  德麦食品公司职员

22、朱英智   41 岁  哈尔滨市建设银行职员

23、朱文秀   64 岁  哈尔滨市国税局退休人员

24、晋 煌   31 岁  省轻工业公司

25、孟庆丽   35 岁   107 中学教师

26、唐梦超   10 岁  大同小学学生

27、姚红薇   24 岁  酒店服务员

28、卢文杰   26 岁  酒店服务员

29、薛丽丽   19 岁  酒店服务员

30、于新福   23 岁  酒店服务员

31、马艳梅   22 岁  酒店服务员

32、刘艳玲   21 岁  酒店服务员33、周立娜 女 22 岁 酒店服务员

四、火灾原因

火灾原因调查工作在公安部消防局陈家强局长的亲自组织指挥下进行的。公安部消防局调派了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专家组成员公安部沈阳消防科研所王希庆研究员和吉林省公安厅消防局金河龙高级工程师指导火灾原因调查工作。根据现场勘查和调查,认定这起火灾的起火部位在天潭酒店一层门厅,起火点在门厅左侧取暖煤油炉处,起火原因是酒店领班姚红薇(已在火灾中死亡)在取暖煤油炉未熄火的状态下加油时,引起爆燃而导致火灾。

(一)起火部位的认定

起火部位在天潭酒店一层门厅(以下简称门厅)。其依据是:

1、门厅烧损程度最为严重,内部可燃装修材料大部分烧毁,吊顶被烧掉落,楼板被烧变色,部分墙面装饰大理石被烧掉落。

2、出入门厅大门金属门框的上框受热变形向厅内弯曲,门玻璃被烧炸碎的碎片及门附件大部分向厅内侧掉落;门框上部横梁朝向门厅内侧的装饰大理石全部脱落,外侧只有左侧 2 块脱落外,其它部分完好。上述痕迹证明火势由门厅向门厅外蔓延。

3、门厅与一层大厅上方横梁装修部分靠门厅一侧全部烧毁,大厅一侧只有 2 处被局部烧毁,其它部分尚有残留,烧损程度轻于靠近门厅处;一层大厅内 4 根水泥立柱的可燃装修材料及吧台,朝向门厅一侧被烧损程度重,另一侧烧损程度轻;1 号包房门和隔断的玻璃被烧炸裂,碎片向大厅侧掉落。上述痕迹证明,火势由门厅向一层大厅和二层蔓延。

4、酒店一层 2 号包房内的顾客何林、栾绍淳等人证实,听到异常响声后,即看见门厅处有火。

(二)起火点的认定

起火点位于门厅左侧距金属装饰的水泥立柱 120 厘米、距暖气片 40 厘米、距大门墙壁 64 厘米处。其依据是:

1、门厅左侧墙面可燃装修材料被烧损程度重,右侧局部烧落,烧损程度轻于左侧。

2、门厅顶部钢龙骨,左侧大部分被烧变形掉落,右侧烧损程度轻于左侧。

3、门厅顶部筋混凝土楼板左侧呈浅色,右侧附有黑色烟迹。

4、门厅左侧地面大理石约 2 平方米面积内部分被烧炸裂,其下表面呈灰黑色,左侧靠近起火点处的一组暖气片的密封圈被烧损漏水,而相邻一组暖气片外部仅有烟迹且完好。

5、门厅左侧墙面可燃装修材料大部分被烧毁,呈低位燃烧形态,残存的木龙骨下部被烧炭化呈波纹状,上部保持原色。

6、门厅左侧墙面及相连的钢筋混凝土楼板呈灰白色并有条状痕迹,其它部分呈黑色。

7、门厅左侧靠一层大厅水泥立柱的金属装饰板距地 130厘米内侧上方,变色部分呈半“V”字型痕迹。

(三)火灾原因的认定

l、根据现场勘察和调查,没有发现爆炸冲击波形成的痕迹、爆炸物爆炸形成的炸点和残留物,绝大多数死者系吸入一氧化碳等有毒气体中毒窒息死亡。可以排除人为制造爆炸起火的可能性。

2、经对起火部位电气设备专项勘察,没有发现因电气故障引起火灾的痕迹物证。经调查询问在场人员证实,起火后几分钟内,电气设备仍正常运行,证明起火时供电正常。故可排除电气故障引起火灾的可能性。

3、经现场勘察,起火点处未发现因遗留火种引起火灾的特征和形成的痕迹物证,可排除遗留火种引起火灾的可能性。4、经现场勘察,在起火点处发现一具被烧、局部变形的取暖煤油炉,其油箱加油孔敞开,并插有金属漏斗,证明起火前呈加油状态;经酒店有关人员证实,起火当日上午10 时许,酒店工作人员卢文杰到储存室领取过约 10 公斤燃油。经公安部消防局火灾原因技术鉴定中心和黑龙江省公安厅刑事技术鉴定中心对取暖煤油炉使用的燃油化验分析,确定其组分为汽油组分(馏程为 106.5—163.5℃,闪点为7℃,C5—C10烃类组分占 97.31%),属甲类易燃易爆液体。该酒店工作人员肖艳艳证实,在起火前 2 分钟左右看见领班姚红薇在取暖煤油炉处;经法医尸检表明,姚红薇的头部前额发际处头发大部分被烧掉,眉毛、睫毛、鼻毛亦被烧掉,脸部、下颌、颈部、胸部等皮肤被烧脱皮并呈灰色,双手掌内外及双手腕、两上肢及两下肢前部被烧脱皮。这些痕迹说明,姚红薇在起火时面对取暖炉,具有爆燃烧伤的痕迹特征,而背部无爆 燃烧伤的痕迹。同类型取暖煤油炉使用说明要求,禁止使用汽油稀料、变质煤油等,并应当在完全熄火的状态下才能加油和移动。经调查该酒店保安员刘云峰等证实,起火前该炉炉芯调整柄失灵,曾经多次在未熄火的情况下加油。

五、主要教训

(一)天潭大酒店违章使用汽油组分的燃油、酒店员工违章操作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经现场勘察和调查取证,并经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专家组勘验复审,查明这起火灾是该酒店违章使用汽油组分的燃油,替代家用煤油作为煤油取暖炉的燃料,酒店一层领班姚红薇(已在火灾中死亡)在一层门厅煤油取暖炉未熄火的状态下加油时,引起燃油爆燃并迅速形成大面积火灾,燃烧形成的高温有毒烟气通过楼梯迅速向二楼蔓延,造成部分就餐人员和酒店员工逃生不及,中毒窒息死亡。

(二)天潭大酒店业主拒不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消防安全管理混乱、员工缺乏消防安全教育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该酒店存在大量隐患:一是消防安全制度不健全,防火安全责任制不落实;二是业主没有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三是酒店室内装修、装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四是疏散通道不畅通、安全出口被封闭;五是取暖煤油炉长期存在隐患,且长期使用低价的主要成分为汽油组分(属甲类易燃易爆液体)的燃油代替家用煤油作为燃料。以至火灾发生后,导致了严重的后果。

(三)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监督管理不力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1、道外区公安分局消防科在对天潭大酒店开业前装修改造的消防安全审核中,没有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l-0—87,1997 年版)等有关规定,对该酒店装修设计及装修材料进行审查。经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认定:送检的该酒店用做装修材料的密度板(贴面材料为胶合板和壁纸),按《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GB8624 一 1997)检验,两种贴面密度板的燃烧性能均未达到 GB8624B1 级(难燃或不燃烧材料)的要求,都不合格。在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中,检查人员只对该酒店的一、二层提出了消防安全检查意见,对用于营业的地下室防火分区面积超标、未设自动喷水灭火设备的问题,没有提出检查整改的书面意见;在核查面积时只采用目测方法,核查疏散通道时也只采用步测方法,没有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对该酒店二层未增设安全出口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在该酒店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情况下,为其出具了《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同意其开业。在 2001 年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中,未将该酒店列为重点火灾隐患单位;在 2002 年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中,虽将其列为火灾隐患单位,对其存在的无自动喷水灭火设备、无火灾自动报警设备等火灾隐患提出了一些整改意见,但没有采取有力措施,抓好监督整改,该酒店火灾隐患始终没有消除,导致火灾事故的扩大。

2、道外区太古派出所在日常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中,虽然发现了天潭大酒店长期不重视消防安全工作、不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责任不明确、制度不健全、员工培训教育不到位、防火安全意识差、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取暖煤油炉使用汽油组分的燃油等问题,但没有及时采取措施,使该酒店存在的火灾隐患直到事故发生也没能得到消除。

3、哈尔滨市、道外区两级政府在两年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中,对包括天潭大酒店在内的长期存在火灾隐患的单位多次下发隐患整改通知而始终没有得到治理的问题,监督检查不力,落实不到位。道外区人民政府在 2001 年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中,对工商部门报送的《关于吊销不符合消防条件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执照的紧急请示》,没有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处理;在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中虽然按照要求制定了方案,但没有按照方案组织检查验收,也未能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工作有死角。地方政府及一些职能部门不能正确处理安全工作与发展经济的关系,只注意经济发展,忽视了安全生产,致使一些企业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长期得不到有效整改。

4.道外区安全生产办公室和道外区太古街道办事处等一些基层组织的管理人员业务素质低,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熟悉,虽然对天潭大酒店进行了多次检查,但对存在的主要隐患未能发现。

(四)该酒店管理松散,只顾经济效益,忽视消防安全。在取暖煤油炉管理上,既没有安全制度,也没有指定专人加油,取暖煤油炉有故障,调整柄失灵,没有及时维修致使明火加油导致火灾发生。

(五)群众缺乏消防常识,逃生自救能力差。在此次火灾中有消防常识的人大部分都得以逃生,绝大多数死者都是因为着火后逃生方法不当而死亡。因此应进一步加大全民消防安全教育,全面提高广大群众的消防安全素质和逃生自救能力。

(六)消防安全通道和疏散出口不畅通。天潭大酒店二楼窗户加上栅栏,地下室疏散出口被上锁,在发生火灾时影响人们逃生。

(七)酒店装修不符合消防建筑装修规范。一层门厅起火部位处采用的是可燃装修,一层 2 个包房与大厅之间采用玻璃隔断,而非实体墙。窗帘采用纤维品,未经阻燃处理,达不到该场所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

七、火灾责任及处理

(一)刑事处罚

1、姚红薇,天潭大酒店服务员。违反操作规程使用煤油取暖炉,引发火灾事故,涉嫌失火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因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2、祁艳华,天潭大酒店法定代表人。涉嫌重大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消防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已立案侦察),并依据《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款,处以 l 万元罚款。

3、祁胜利,天潭大酒店经理。涉嫌重大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消防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已立案侦察),并依据《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款,处以 l 万元罚款。

4、祁胜东,天潭大酒店副经理。涉嫌重大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消防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已立案侦察),并依据《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款,处以 1 万元罚款。

5、赵忠礼,农民。涉嫌非法经营国家专控油品,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已被依法逮捕),并依据《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三款,处以 5000 元罚款。

6、郭旭,无业。涉嫌非法经营国家专控油品,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已被依法逮捕),并依据《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三款,处以 5000 元罚款。

7、沈鸿洋(郭旭之妻),无业。涉嫌非法经营国家专控油品,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已被依法逮捕),并依据《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三款,处以 5000 元罚款。

8、宋德永,大庆林源炼油厂销售员。涉嫌非法经营国家专控油品,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已立案侦察),并依据《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三款,处以 5000元罚款。

(二)党纪、行政处罚

1、秦金生,中共党员,哈尔滨市道外区公安分局消防科监督员,天潭大酒店所在片区的消防监督责任人。末认真履行职责,在天潭大酒店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中,没有对该酒店地下室存在的防火分区面积超标、无自动喷水灭火设备及二楼安全疏散通道超长、未增设安全出口等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同意不具备安全防火条件的天潭大酒店开业;在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中,虽对该酒店存在的无自动喷水灭火、火灾自动报警设备等隐患提出了一些整改意见,但没有采取有力措施落实整改,使火灾隐患未能及时消除,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四十一条第七款,给予降职(级)处分;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李海波,中共党员,原任哈尔滨市道外区公安分局消防科监督员(2001 年退出现役),是天潭大酒店所在片区的消防监督责任人。任职期间未按有关规定认真对天潭大酒店进行防火安全审核和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没有对该酒店地下室存在的防火分区面积超标、无自动喷水灭火设备及二楼安全疏散通道超长、未增设安全出口等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同意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天潭大酒店开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齐涛,哈尔滨市南岗区公安分局消防科党支部副书记、教导员(1997 年至 2000 年 12 月任道外区公安分局消防科副科长,分管消防审批工作)。在道外区公安分局任职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在对天潭大酒店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及审核工作中,没有按有关规定对该酒店地下室存在的防火分区面积超标、无自动喷水灭火设备及二楼安全疏散通道超长、未增设安全出口等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即签发了《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同意该酒店开业,使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天潭大酒店申领了工商营业执照,取得合法经营权,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四十一条第七款,给予撤职处分;建议给予撤消党内职务处分。

4、张贵林,中共党员,哈尔滨市道外区公安分局消防科科长,道外区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督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天潭大酒店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监督检查不力;在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中,对消防科多次检查发现该酒店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四十一条第七款,给予降职(级)处分;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牛家全,中共党员,哈尔滨市道外区公安分局太古派出所民警,负责天潭大酒店所在片区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对该酒店长期不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责任不明确、制度不健全、安全防火意识差等问题监督管理不到位;未能发现该酒店煤油取暖炉使用汽油组分的燃油、一层防火通道不畅等重大隐患并采取有力措施及时消除,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其在事故发生前及时责令该酒店业主打开并疏通地下室疏散通道,避免了更大的人员伤亡,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6、张世春,中共党员,哈尔滨市道外区太古派出所副所长,分管消防安全工作。对派出所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对天潭大酒店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督促整改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7、张彬,中共党员,哈尔滨市道外区公安分局副局长;2002 年 4 月起分管消防安全工作。在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中,对公安分局消防科和太古派出所多次检查发现天潭大酒店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督促整改不力,对消防科和太古派出所履行职责不到位监管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8、封玉滨,中共党员,哈尔滨市太平区公安分局副局长(1998 年至 2002 年 5 月任道外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分管消防安全工作)。2001 年至 2002 年 5 月在担任道外区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督查领导小组副组长期间,对消防安全检查中发现天潭大酒店存在的火灾隐患督促整改不力,致使该酒店的火灾隐患长期没有得到消除;对道外区公安分局消防科和太古派出所履行职责不到位监管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9、刘志民,中共预备党员,哈尔滨市道外区太古街道办事处综合治理安全办主任,负责防火安全和危险化学品专项治理工作。对天潭大酒店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及防火安全教育监督检查不到位;在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期间,对该酒店存在的火灾隐患监督整改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党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10、苑福友,中共党员,哈尔滨市道外区太古街道办事处主任、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2002 年起担任太古街道办事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和危险化学品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对天潭大酒店不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防火安全责任不明确、制度不健全、安全防火意识差等问题监督检查不力;在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期间,对该酒店存在的火灾隐患监督检查整改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11、侯相卿,中共党员,哈尔滨市道外区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劳动局副局长,道外区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和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在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中,对检查中发现天潭大酒店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没有认真组织检查验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2、杨森,哈尔滨市香坊区区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原任道外区人民政府副区长(2002 年 4 月调离),2001 年担任道外区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负责全区的安全工作。在道外区任职期间,对道外区工商分局 2001 年 10 月向区人民政府报送的《关于吊销不符合消防条件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执照的紧急请示》(申请吊销天潭大酒店等单位的营业执照),既没有组织研究提出意见,也没有向区主要领导汇报,使天潭大酒店长期存在的火灾隐患没有在当年专项治理工作中得到解决,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3、王璞,中共党员,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原任道外区安全委员会主任),2002 年起担任道外区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在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未组织检查验收;对检查中发现的包括天潭大酒店在内的有关单位的重大火灾隐患问题,没有在 2002 年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中得到解决,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4、周书明,中共党员,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政府区长,全区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不力,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不落实,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5、石忠信,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市长。鉴于哈尔滨市在2003 年元旦、春节期间连续发生 2 起特大事故(另一起为方正县宝兴煤矿“1.11”瓦斯爆炸事故),社会影响恶劣,建议其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做出书面检查,并通报全省。

三)天潭大酒店。

该酒店拒不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长期不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管理混乱,对监管部门下发的《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拒不执行,该酒店是事故的直接责任单位,建议依据《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款,处以 20 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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