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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出台《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时间:2018-06-07 来源:科锐消防

    5月2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湘政办发[2018年36号]),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作出了全面、系统、具体的规定。《办法》的出台对健全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解决消防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推动新时代湖南消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规定》分总则、政府消防工作职责、部门及中央驻湘机构消防安全职责、基层组织和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职责、责任落实、附则6章,共37条。主要内容包括:明确了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基本原则,细化了各级政府的领导职责,明确了政府部门的管理职责,界定了社会单位的主体责任,强化了消防安全考核和责任追究。

    在体系构建上,体现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要求。《办法》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省、市、县、乡镇、村(居)委会五级消防安全的工作责任,在厘清省、市、县、乡镇四个层级政府职责、列出消防安全“责任清单”的基础上,打通“最后一公里”,增加了村(居)委会这一级最基层组织的职责要求,确保了消防责任纵向落实到底;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38个行业部门的管理责任,从严界定了单位的主体责任,确保了消防责任横向覆盖到边。

    在具体内容上,注重了“吃透上情、贴合下情”的统筹。《办法》在贯彻落实上级相关法规、文件精神基础上,结合湖南实际,因地制宜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治理“一单四制”制度(即列出一个隐患清单,实行交办制、台账制、销号制、通报制“四制”管理),明晰了各类会议、巡查检查、设备检测等的频次;对公众关注度较高的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职责分类进行了规定,对物业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维修经费来源和微型消防站建设进行了明确;此外统筹考虑了党中央国务院机构改革带来的新变化、新情况,结合相关部门的职能调整界定消防安全职责,使责任落实更具针对性、操作性。

    在工作载体上,强化了“行政措施、市场技术”的结合。《办法》既注重打牢社会消防安全基础,又瞄准火灾防控“靶心”,强化单位主体责任落实和行政监督管理,对火灾高危单位在人防、物防、技防方面实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运用市场经济手段化解火灾风险,鼓励在公众聚集场所和火灾高危单位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规定将消防安全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内容,推动建立行业消防安全自律机制;适应“智慧城市”建设,规定了推广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在消防安全领域的应用。

    在责任追究上,彰显了“事前问责、事后追责”的导向。《办法》规定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村(居)民委员会通过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的形式明确消防安全责任;规定省级和市、县级消防工作考核的时限要求、工作要求和结果运用要求;对履职不力、失职渎职的,坚持事前追究与事后追究相结合,规定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职不到位的,虽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也进行追责,对因责任不落实造成火灾事故的,更要依法依规问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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